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关于“礼”与“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
- A.礼法结合,礼主法辅,法为礼的重要实施手段
- B.礼法结合,法主礼辅,礼为法的实施提供道德基础
- C.礼法并重,两种社会规范分别从不同方面调整社会关系
- D.礼法并重,将所有法律规范道德化,将所有道德规范法律化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礼”与“法”的关系。
“礼治”和“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礼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教化的作用,而法与刑的锋芒被深藏,在不失威严的情况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礼法分离,独任法治。儒法两家之争,以法家的胜利告终,原本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但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罚。
3.西汉的礼法融合时期:汉儒通过对秦政反省认为过分摒弃“礼”和“德教”,独任严刑峻法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于是汉儒开始了在不排斥“法”独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礼乐”,建构“礼法结合”的新的传统法体系。
4.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
自汉时起的礼法融合,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定型于隋唐。中国正统的法观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礼主法辅”式的结合。在礼法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向着儒家化、伦理化、道德化发展。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的引经入律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础。我们从《唐律》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礼与律真正达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我国古代关于“礼”与“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确定为:礼法结合,礼主法辅。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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