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4日15时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某煤矿某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2005年2月14日15时3分,某煤矿调度室接到立井调度室汇报:“井下可能出事了!”矿调度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曹某等领导报告,并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当时判断可能在井下331采区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15时25分,矿调度室向局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同时向井下另一个采区即242采区发出紧急撤离人员的通知,并组织各区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派人到井下调度室设置警戒,防止撤离人员误入灾区。接到事故报告,阜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时50分,阜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调动5个救护小队赶赴事故矿井,随即又组织3个备班小队相继到达事故矿井。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共调动省内10个救护小队,先后在灾区救出伤员16名,发现遇难者197人,设置临时风墙4处。截止21日23时55分,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在3316回风道冒顶处发现最后一名遇难矿工,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共发现214名遇难矿工。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①满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工资科科长,负责与铁法、温州外包工队签订合同、核定外包工队人员工资。在与外包工队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便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收受两个外包工队的贿赂款共计8.64万元人民币。现已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②朱某,事故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在没有施工资质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承揽事故煤矿井下作业工程,伪造公章两枚、委托代理书一份,与该矿签订了劳务合同;对本队下井作业人员长期违规作业、无证上岗等问题管理不力。因涉嫌伪造公司、单位印章罪,公安机关已作出取保候审处理。
③宋某,事故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331采区无设计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擅自决定开掘联络巷;在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的情况下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长期使用外包工队进行井下施工作业,劳动组织管理混乱。2004年4月1日后,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对“一通三防”、机电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组织整改,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④陆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安检科全面工作。对该矿井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不制止、不处罚;发现井下无证电工违章进行作业的情况后,没有进行制止;2005年2月14日,作为当日生产值班领导,擅离职守,带领本科室当班人员外出喝酒,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回到工作岗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
(2)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主要负责人员
①王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负责瓦斯监测工作。对事故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监管不力;对地面瓦斯监控系统检修、维护不及时,在其声音报警功能出现故障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没有督促解决,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②柴某,事故煤矿通风区区长、党支部委员,负责通风区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前在瓦斯监控中心,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指挥、处置不当,没有按规程要求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了处置时机,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③杜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出事立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失职。对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没有制止和处罚;对井下作业人员违规从事电工作业的问题监管不力,曾在井下发现铁法队作业人员宋某等经常携带电工工具,但从未对其持证情况进行核实,也未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④曹某,中共党员,事故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计划、采掘设计等工作。工作失职,在3315采煤工作面和3316准备工作面风道之间联络巷的开掘过程中,参与研究并组织安排生产技术科进行修改设计,未按规定报批便组织施工;对331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和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延伸不到位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明知集团公司下达的2005年生产计划(145×104t)会造成采掘关系严重失调,未提出调整意见,仍然超能力组织生产,致使采掘关系严重失调、多工种交叉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建议责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检查。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确定这起事故的性质。
2.对这起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由于有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监管不力,对众多安全隐患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1)该煤矿出事立井必须严格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产技术和改扩建工程管理,规范采区设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简化巷道布置,避免采掘不合理。
(2)加强“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工作,确保瓦斯监控系统完好运行,做到瓦斯监控系统准确、可靠并在瓦斯超限时能及时有效断电,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的进货、入井检查和检修制度,并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3)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好对外包工队的承包、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煤矿井下作业的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员数量,杜绝多工种交叉作业。
(4)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严格落实,杜绝井下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甲烷检测仪等违章现象,加强对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处理险情的能力,确保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秩序。
(5)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煤矿的改扩建矿井进行审查和施工。冲击地压灾害严重区域,要积极同有关科研院校或专家进行合作研究,严格预测预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6)国家有关部门应牵头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对防止带电作业的本质安全性措施进行研究,并研制相关产品,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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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故损失中,应列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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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受伤人员的歇工工资26万元
- B.清理现场的费用12万元
- C.停产减产损失60万元
- D.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3万元
- E.事故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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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下列关于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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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低于1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B.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低于1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C.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低于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D.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低于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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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时10分左右,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长接到炼铁厂厂长电话赶赴现场(途中通知救护车),和赶到现场的炼铁厂副厂长一起佩戴长管呼吸器进入布袋箱体,先后将王某、李某、杨某救出,并利用氧气急救瓶急救,几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王某、李某2人送医院抢救。杨某由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车辆送医院抢救,后杨某、李某2人于12时30分抢救无效被医院确定死亡。王某被救护车急送医院后脱离危险。事故损失包括: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45万元,受伤人员的歇工工资26万元,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损失380万元,清理现场的费用12万元,停产减产损失60万元,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3万元,善后及丧葬抚恤金115万元,事故罚款30万元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负责该起事故调查的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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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 B.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
- C.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
- D.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 E.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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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煤气工程竣工后,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A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必须开展的工作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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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气柜安全现状评价
- B.焦炉煤气工程试运行
- C.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气相安全情况备案
- D.组织焦炉煤气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E.将焦炉煤气工程建设施工资料报送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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