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时,该水泥应如何处理?
提示: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第7.2.1条的规定,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査验收;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査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