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6年4月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6月,张三向赵六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赵六。关于该出质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就该出质行为,李四和王五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 B.若张三可以出质该合伙财产份额,经合伙协议记载后质权生效
- C.在张三伪称已获李四、王五二人同意,而赵六又是善意时,赵六善意取得该质权
- D.若张三可以出质该合伙财产份额,在张三未履行还款义务,赵六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时,李四和王五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他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一票否决权。另外,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以合伙财产份额设定的为“权利质押”,质权必须采取法定的公示方法才能设立,选项B的说法错误。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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