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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万元,以自有汽车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设立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再向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该汽车设立抵押权,办理登记。后甲银行与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顺位,并办理变更登记,丙银行对此不知情。因长江公司无力偿债,法院拍卖房屋,得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银行300万元,乙银行200万,丙银行100万
  • B.甲银行200万,丙银行400万,乙银行得不到受偿
  • C.甲银行得不到受偿,乙银行200万,丙银行400万
  • D.甲银行得不到受偿,乙银行100万,丙银行500万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确立抵押权顺位的依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甲、乙、丙对汽车抵押权的顺位是:乙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甲第三顺位。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规则。《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和乙协议交换(变更)他们的抵押权顺位,根据通说观点,该变更只需两个要件:(a)甲、乙达成合意;(b)办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登记。可见,甲、乙协议交换(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无须经过丙的同意。经过这一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成了甲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乙第三顺位。

顺位变更后,变更的效力如何呢?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第1款:(a)如果变更经过了丙的书面同意,因变更对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丙发生效力。也就是房屋变卖所得的价款依序按照甲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乙第三顺位分配。(b)如果变更没有经过丙的书面同意,因甲、乙顺位变更对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丙不发生效力。

本题中,甲、乙变更顺位对丙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来乙第一顺位,丙的500万元的债权可以受偿400万;现在将甲变更为第一顺位,若甲作为第一顺位清偿300万元,则丙只能分得300万元。

因甲、乙变更顺位未经丙的书面同意,故因变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能对丙发生效力。房屋拍卖所得的600万元应这样分配:甲作为第一顺位分配200万元(甲剩余的100万元债权成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丙作为第二顺位分配400万元;乙作为第三顺位不能分得。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B选项。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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