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海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最后一条约定:“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大地公司支付海洋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孙某和李某分别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2个月后,李某在大地公司的一项业务中失职,被董事会解除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担任。海洋公司在将货物交于大地公司之后,大地公司一直以该合同是李某与海洋公司签订,其已被公司解职,不能代表公司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而海洋公司则因得不到货款便请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大地公司拒绝支付海洋公司货款的理由成立
- B.如果采购合同最后一条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
- C.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的签字仅仅是代表公司的行为
- D.王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于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法人行为的效力。李某在被解职之前与海洋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大地公司应该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所以A项错误。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该合同条款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因此该条的约定合法有效。所以B项错误。
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故C项错误。
李某在合同上的签名可以认定为是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大地公司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某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但李某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某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当纠纷诉至法院时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王某,而王某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王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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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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