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2020年新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原料、各种化工辅料、阻燃料的生产和销售。
2020年1~3月为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0万元。2020年4月,企业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下列几项业务:
(1)甲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未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营业收入为21000万元);甲公司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筹建期限的业务招待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甲公司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分别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5%,计入工资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3)甲公司采用自营和代理的销售方式在国内市场销售化工原料。在自营销售方式下,甲公司将产品发往各地的销售分公司,由销售分公司在当地进行销售。在代理销售方式下,甲公司采取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代理商(代理商均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销售产品,代理手续费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为扩大销售规模,2020年6月,甲公司将代理手续费比例由收入金额的5%提高到8%。期末,甲公司根据当期的代理销售情况计算代理手续费,并以转账方式支付,发票已取得。甲公司期末根据发票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请站在税务师的角度判断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不正确。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全额扣除不正确,应按照实际发生额60%的部分48万元与营业收入5‰的部分105万元进行比较,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为48万元,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另外,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当月扣除。所以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300万元,可以按180万元计入开办费扣除,超标的120万元不得扣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增。
(2)不正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全额扣除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超过扣除标准的1.5%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增。
(3)不正确。支付的手续费应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提高代理手续费后,支付的比例超过了5%的税前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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