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道德海鲜烧烤店"的菜单显示"海捕大虾38元"(旁边未标明计价方式是按"一份"还是"一个"),菜单的最下方并不显眼地载有"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顾客甲未留意到"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误以为"一份38元",于是点菜道:"海捕大虾。"乙误以为甲知道是"每个38元",承诺道:"好呢!"上菜"海捕大虾"(共40只,均被吃完)。结账时,乙主张"海捕大虾"按个计价,甲应支付1520元,甲以"这虾不可能这么贵"表示反对;甲主张按份计价,自己仅须支付38元,乙以"天下没这么大份的虾"表示反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审理中,物价局证明:按当地的交易习惯,"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约为5只。另外35只"海捕大虾"在海鲜烧烤店的合理价格约为250元。对此,就甲消费的40只"海捕大虾","善道德"有权请求甲支付的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无权请求甲支付任何价款
- B.有权请求甲支付1520元
- C.仅有权请求甲支付38元
- D.有权请求甲支付约288元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①菜单系要约邀请,甲点菜系要约,乙同意系承诺。
②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菜单上的"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系"异常格式条款",乙未以合理方式提请甲注意,甲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主张撤销后,按照"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规则,甲要约的内容应被确定为"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一份",乙承诺,甲、乙间成立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餐饮合同一份。
③"一份海捕大虾"包含多少只,需要解释。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可按照当地交易习惯确定为"一份海捕大虾约为5只"。对于这5只,甲负有按照餐饮合同的约定向乙支付38元的义务。
④甲消费的另外35只海捕大虾,应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甲对乙负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约为250元。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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