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 A.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催告后未付款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 B.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C.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 D.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20%,经催告后仍未收到价款,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未支付费用。”可见,在地役权人未支付到期的价款时,供役地权利人须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地役权人仍不支付的,供役地权利人才享有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故B项正确。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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