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按照3:3:4的比例按份共有汽车A。当事人并未对共有物的费用负担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约定。以下说法何种正确?( )
- A.甲将车开到修理厂维修,费用1000元。修理厂有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修理费,甲则有权请求乙丙各自分担300元、400元
- B.如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丁,通知了乙丙且告知了转让条件,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曰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C.如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丁,通知了乙丙,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
- D.如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丁,乙丙均在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乙丙莹竞价受让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知识点:共有人的外部关系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302条所规定的“按份共有物的费用,按份负担”,是就共有人的内部追偿关系而言。据此,A选。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法解释(一)》第11条第1、2项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据此,B不选。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法解释(一)》第11条第4项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据此,C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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