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②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
③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的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
④王某为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30万元的权利,剩余的30万元,由甲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各得15万元。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B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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