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款30万元,丙有权请求乙支付30万元购车款。双方义务均于2013年3月1日到期。"2013年4月1日丙请求乙支付30万元价款,乙以"甲尚未向自己交付汽车"(查证属实)为由拒绝。丙告知甲,甲发现自己此前对乙负担的30万元借款义务已经到期尚未履行,甲遂于4月2日通知乙抵销30万元。对于上述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2013年4月1日,乙有权拒绝向丙支付30万元
- B.2013年4月1日,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30万元
- C.2013年4月2日,甲有权通知乙抵销30万元
- D.2013年4月1日后,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丙请求乙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乙有权以"甲尚未向自己交付汽车"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522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根据合同相对性,仅债权人而非债务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故B选项错误。
甲请求乙支付购车款的债权附有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附有抗辩权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故C选项错误。
乙对甲支付价款的义务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乙未按照约定对丙履行支付到期购车款的义务,不陷于迟延履行,不属于违约。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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