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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发货,郭某于货到3天内付款。2018年11月10日,郭某收到大米发现大米的种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于是一直未付款。11月15日,肖某电话联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郭某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郭某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
  • B.郭某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 C.郭某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 D.郭某得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原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本题中合同约定为先交货,后付款,现肖某交付的大米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郭某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故B正确,A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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