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和刘某(女)系夫妻,均有稳定工作,共有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张某沉迷网络直播,为打赏某主播以个人名义向杨某借款100万元,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某毫不知情。后来张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杨某欲实现其抵押权并要求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
- A.该房屋属于张某个人所有
- B.刘某应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C.房屋抵押合同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应属无效
- D.杨某可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错误。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张某举债用于打赏主播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
张某与杨某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合同属于负担行为,并不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因此,虽然张某是无权处分其与刘某共有的房屋,但抵押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刘某对此不知情,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选项C错误。
张某在夫妻共有房屋上为杨某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杨某能否取得抵押权,视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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