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有( )。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C、D、E
解析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即: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ACDE四项均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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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实物因素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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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线价分界线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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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当事人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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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B.估价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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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不属于为竞买人确定报价提供参考依据的估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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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招标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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