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间接证据有①保安的证人证言、②尸检报告、③监控视频、④胶带上的指纹、⑤水果刀伤的指纹、⑥王某的搜索记录。直接证据有⑦王某的供述。
【解析】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本案中案件主要事实是:刘某被杀害,王某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①保安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王某和刘某于2016 年6 月24 日共同进入小区,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②尸检报告只能证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之间,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③监控视频只能证明王某于2016 年6 月25 日中午离开小区,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④胶带上的指
纹和⑤水果刀上的指纹只能证明王某触碰过胶带、水果刀,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⑥王某搜索记录只能证明王某通过网络学习过关于“杀人”的相关知识,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以上均属于间接证据,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王某实施了杀人行为。⑦王某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
2.本案未达到有罪判决的标准,法院对王某做出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本法第53 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上是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和判决方式的法律规定。
(2)本案中,唯一的直接证据,即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本案只有间接证据可以采用。
(3)本案中的间接证据并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相互印证得出必然是王某故意杀人的证据链条,因此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王某做出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56 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本案中被告人一审没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第二审才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本案中一审没有排除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检察院也没有出示相关证据,因此检察院应当在二审中出示相关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本案中,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审查、调查之后。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第54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其他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即应当判决无罪,而非原判决的有罪判决,因此,二审法院应当改判无罪。
4.根据《高法解释》第307、30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本案是在二审过程中撤回了抗诉,换言之,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定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二审审理。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5.根据《高法解释》第53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A 省高级法院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 条和《高法解释》第350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中,人民法院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因此属于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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