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驾车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无驾驶资格的钱某驾驶的小轿车,钱某受重伤,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赵某驾车逃逸。此时,醉酒后的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摩托车经过此路段,发现钱某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钱某车左前门一侧。半小时后,交警李某赶到现场,将钱某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并当场将孙某抓获。现无法查明钱某被孙某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钱某被孙某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
【问题】分析赵某、孙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对于被害人钱某死亡的时间和原因,因无法查明,存在三种事实可能:
(1)第一种可能:钱某在被孙某撞击之前已经死亡。此时应当认为钱某死亡结果与赵某逆行的违章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与孙某撞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则根据《刑法》第133条,赵某违章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之后再逃逸,系交通肇事后逃逸。
则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第二种可能:钱某在被孙某撞击之前没有死亡,死于孙某的撞击。此时应当认为钱某死亡结果与赵某逆行的违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与孙某撞击行为有因果关系。则根据《刑法》第133条,赵某违章仅致一人重伤,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肇事的基本犯。
则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33条,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论处。
(3)第三种可能:钱某在被孙某撞击之前没有死亡,但造成致命重伤;孙某撞击加剧伤情,造成死亡;二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均较大,或者均有作用但无法查明作用大小。此时应当认为钱某死亡结果与赵某逆行的违章行为、孙某撞击行为之间均有因果关系。则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4)因钱某并非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故赵某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对于以上三种可能事实,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孙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对钱某的死亡结果,在民法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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