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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县民政福利中心主任,每年率县福利企业年审检查小组到乙所经营的电气制造厂检查,乙明确告诉甲自己在正常员工人数上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员工人数,使残疾员工人数占全部员工人数的比例符合福利企业全额退款的标准,并伪造虚假的福利企业材料应付检查。甲发现问题后,不履行自身职责,不对企业正常员工人数进行检查,不将问题在年审表中如实反映,仍以企业虚假的材料为准进行检查,致使该企业顺利通过福利企业的年检审查,在5年期间享受了本不应该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约7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甲在这5年期间多次向乙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事实一)

之后乙和甲闹掰,乙找到甲要回那送出去的20万元,甲十分气愤,直接将乙赶出自家大门。之后乙发短信给甲。威胁说如果不归还20万元的话,就去举报,让甲的仕途就此结束。甲本来就对仕途产生反感,于是拿着这么多年“积攒”的财物跑路。乙看甲跑路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20万元也就不了了之。(事实二)

甲逃到朋友丙处,和丙说自己休年假专门来看看他,顺便住上几天,丙愉快答应。在丙家住着的某日,丙收拾屋子无意中发现甲的皮箱中有巨款,心生疑惑便暗中观察,通过偷听甲打电话确认其是犯罪潜逃,但是仍然对甲热心招待。一晚,丙提前将安眠药放入甲所吃的饭菜中,待其熟睡后,将其皮箱巨款中的2万元现金偷偷取走。次日,甲向丙告别离开。(事实三)

甲带着这么多钱跑路心有余悸,于是在经过某市的时候,找到自己的表弟丁,告知情况后,将剩余现金交由丁保管,并约定甲需要用钱之时,丁及时打钱给甲。丁看表哥也实属不易,就答应下来。后来丁做生意失败,便偷偷使用了保管中的5万元,事后和甲说是被小偷偷走的。(事实四)

甲在亡命天涯的日子中,化名张三,为了生计,甲购买一辆货车拉货(载重量15吨)。甲为了节约成本,把车进行了一定改装,每次拉货都是40吨以上,这样甲的收入就明显增加不少。某日,甲同样拉货40吨经过某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经认定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行为。在对甲进行处理的时候,交警发现甲是逃犯,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实五)

【问题】

?1.事实一中,甲、乙的行为应做如何评价?为什么?

?2.事实二中乙的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3.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4.事实四中丁的行为怎么评价?请说出两种观点。

?5.事实五中甲的超载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乙构成行贿罪。

甲索取贿赂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为20万元。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本案中,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企业不具有相关福利资格,相关材料也全部属于伪造,仍然给审查通过,属于滥用职权,并造成了国家税款7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成立滥用职权罪。

上述甲的两个行为构成不同罪名,应数罪并罚。乙虽属于被索要财物,但是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成立行贿罪。

?2.乙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未遂。

即使甲的钱属于受贿所得(非法所得),但是这种非法占有的状态只有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才能改变,其他人对该笔财物不能偷、抢、骗、夺、诈,如果实施以上行为,直接按照相关犯罪定罪。乙属于敲诈勒索该笔财物,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只不过并没有获取财物,成立未遂形态。

?3.丙成立窝藏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属于窝藏行为。丙虽然一开始并不知道甲是犯罪的人,但是知道后,仍然让甲继续在自己家中居住,此时能认定其具有窝藏的故意,成立窝藏罪。

之后丙通过麻醉的方式让甲睡熟,然后转移其皮箱中的2万元现金,属于麻醉式抢劫,成立抢劫罪。

?4.观点一:丁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丁明知是赃物仍然代为保管,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故意,侵占行为也属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所以只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即可。

观点二:丁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它既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也说明了持有的对象范畴。虽然丁代为保管的钱是赃物,该钱所有人不是甲,但仍是他人的财物,丁和真正的财物主人之间仍旧是保管关系,所以丁可以成立侵占罪。

?5.甲的超载行为不成立刑事犯罪,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有人认为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甲不成立严重超载、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

严重超载、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前提是校车或者营运客车,并不包括拉货的货车,所以甲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包含此试题的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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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 A.归王某所有
  •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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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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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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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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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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