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法院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
2.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
3.(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
4.(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
(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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