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2005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问题: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第三部分:分析、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自诉状自诉人:甲,男,26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案由和诉讼请求案由:故意伤害诉讼请求: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自诉人系被告人之表哥。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人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自诉人甲发生争执后,持水果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证人丙、丁,系案发时在现场劝架的买主,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属实。丙住××县××镇××村,丁住××县××镇××村。2.××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1份,证明自诉人构成轻伤。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自诉人:甲2005年9月19日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乙,男,24岁,汉族,××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村。答辩人因自诉人甲起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答辩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答辩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从本案的特殊情况来看,答辩人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答辩人在犯罪结果发生后能够及时放弃进一步犯罪的想法,并及时采取措施使犯罪的结果不致扩大。事后,答辩入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并担任了对自诉人的日常护理工作。(二)原告人所提赔偿其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的要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导致原告人住院接受治疗,但是,原告人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是由答辩人支付的。而且,在原告人住院期间,答辩人承担了对原告人的护理工作。因此,原告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这些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告人要求赔偿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元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原告人出具的××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告人每天的营业收入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地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此条规定,原告人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用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原告人提供的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告人日收入的证明不是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所以不能采信。(四)原告人所提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住院不久即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轻微损害并无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构成犯罪,但是答辩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原告人所提出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状副本1份答辩人:乙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9月19日乙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乙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自诉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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