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0分)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20分)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考点】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而不能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否则该协议就是无效的。本题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违反了单一、确定的要求,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此时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B县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D县法院为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因此,这两个法院都享有管辖权。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考点】当事人的确定;法院的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本题中,季某为铁成公司员工,其出具收货确认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该行为所发生的诉讼,应当由铁成公司作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季某列为共同被告,亦不应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法院应当对原告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而不能遗漏判决。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考点】二审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当事人都享有上诉权,本题中,被告方当事人铁成公司提出上诉,则铁成公司应当为上诉人;大力公司未提出上诉,因此大力公司应为被上诉人。季某依照原审地位列明。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 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考点】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详解】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大力公司应当向作出二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考点】再审申请【详解】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本题中,大力公司所新发现的谈话录音为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大力公司的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因此,再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民诉意见》第1 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此时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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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6月1日,付款行为A银行。2013年3月1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后票据权利转移至丙公司”。汇票一直未被提示承兑,2013年3月15日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2013年3月16日丙公司向A银行通知挂失止付,2013年3月1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3月18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乙公司背书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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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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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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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6月1日,付款行为A银行。2013年3月1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后票据权利转移至丙公司”。汇票一直未被提示承兑,2013年3月15日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2013年3月16日丙公司向A银行通知挂失止付,2013年3月1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3月18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汇票丢失后,丙公司拟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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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请求甲公司补发汇票,甲公司拒绝,丙公司有权起诉要求甲公司补发汇票
- B.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请求A银行付款,A银行拒绝,丙公司有权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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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公示催告期内,张某持该汇票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汇票上显示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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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法院应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直接审理张某与丙公司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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