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1 8分)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 2月1 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 00万元以下,如超出1 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 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 1 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1. 2009年12月1 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1 8分)1.【参考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009年12月1 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对董事长对外签约的权力进行限制,这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该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6%通过,程序和内容上都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2.【参考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详解】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本题中,虽然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而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金额已经超出了股东会决议的限制,但因该股东会决议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另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隆泰公司有权相信作为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甲可以代表公司签订该合同。故本合同有效。3.【参考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考点】权利质权【详解】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利可以出质。另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因此,该股权质押有效。4.【参考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 1条第1款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因而享有公司股权。虽然大都房地产公司后来陷入破产,但这并不影响丙对鑫荣公司享有的股权。5.【参考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司法判决解散【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或者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另根据《公司法》第1 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 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本题中,鑫荣公司在2009年12月1 8日后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而且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股东与管理层间存在矛盾,符合司法裁判解散的实体要件。而且,丁与戊持股合计超过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符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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