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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2010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2010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10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10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1.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能否为原告?为什么?

3.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如果人力三轮车车主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如何确定?为什么?

5.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

6.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为什么?

7.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可以,理由如下: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能够成为原告。理由如下: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先是以拍卖的形式对相关三轮车主进行了客运三轮车营运的行政许可,后又联合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三轮车主与该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应当以市公安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依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联合发布通知,收回仅仅拍卖4个月的有效期为4年的客运三轮车营运牌证和三轮车,严重侵犯了三轮车主的合法权益,此两个合格的行政主体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4.复议机关是市政府。理由在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

5.不可以,理由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本案中,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不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文件。

6.可以,理由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实施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本案中,客运三轮车营运属于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7.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作出的收回三轮车牌证和三轮车的决定,判决被告对原告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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