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莲花区某厂职工蔡某伙同无业人员许某、张某、沈某等人实施诈骗,获得赃款600多万元,随即被莲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问题:
1.以下关于侦查期间的有关强制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
(1)沈某被逮捕后,欲申请取保候审,则在哪些人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同意对已经被捕的沈某取保候审,则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3)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张某。则应于何时将张某送交看守所?可否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
2.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决定对许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会见其辩护律师宋某,需要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
3.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沈某指称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求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沈某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申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本案公安机关应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检察院)。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本案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不可以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因为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暂不通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故本案中会见辩护律师无须经过批准。
3.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70条第1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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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归王某所有
-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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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
第20条 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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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请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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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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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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