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秦某,男,30岁,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诬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2013年8月19日,秦某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奉“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为圭臬的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问题:
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公民的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每个人的权利都具有自主性,但权利也是有界限的,那就是以他人的权利为限,超过这个界限,则有可能违反法律。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网络上信息很多,如果网友只是讨论、评论,那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专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共利益者,则涉嫌违法。网民上网时不能以虚假信息故意引导,更不能为了取乐、谋取利益或博人眼球而散播不实信息。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必然受到法律惩罚。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但自由离不开法律,不仅仅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更表现在法律在保障和促进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和保护。在网络世界里,无限制的权利极易扩张并侵犯到他人的权益。
比如,人人都像秦某那样在网上恶意造谣,那么所有人的权利都会得到侵犯以至于最终人人都得不到自由与权利,此时法律如不介入并加以限制,他人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都会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对秦火火的自由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其他大多数人的自由。
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某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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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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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归王某所有
-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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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300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5万元。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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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4条 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
第20条 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要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要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我们推动的“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一个系统的整体,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又要在创新政府管理上破难题,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如果说做好简化行政审批、减税降费等“减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壮士断腕,那么做好强监管“加法”和优服务“乘法”,也是啃政府职能转变的“硬骨头”。放宽市场准入,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也能为更好的“管”和更优的“服”创造条件。
问题:
(一)请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2.《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
3.市盐务管理局以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二)请基于案情,结合材料二、材料三和相关法律作答(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文字通畅,字数不少于400字):
谈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改革,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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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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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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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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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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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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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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