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三方约定,该房由丁承租,承租期限为5年。
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不主张购买,丙、丁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2.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丁不主张购买,乙、丙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3.假设甲欲抛弃自己的份额,且不损害他人利益,该抛弃份额的归属如何?为什么?
4.假设甲、乙主张将该房转让于丁,丙既不主张转让,也不购买,甲、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戊,该责任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
6.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行人己,该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假设在丁承租期间,因房屋出租而欠相关税收,税负义务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
8.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擅自转租该房于庚,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9.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对该房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出租人甲、乙、丙可享有何种权利?为什么?
10.假设在丁承租期间,甲、乙、丙因向辛借款而将该房抵押于辛,因甲、乙、丙到期无力还款,在承租期的第三年,辛欲行使抵押权而与丁发生纠纷。辛能否行使抵押权?如能行使,其行使抵押权的后果对丁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11.假设在丁承租期间,该房被洪水冲走,该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假设丁伪造了房产证,将房屋卖给了戊,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戊已经在房中居住数月,甲乙丙才发现。此时甲乙丙欲起诉戊,要求戊腾房。根据上述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12.甲、乙、丙在诉讼中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13.丁如果加入诉讼,是何诉讼地位?
14.如果法院未通知丁加入诉讼,丁是否可以自行申请加入?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应转让给丙。丙依据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依据租赁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原理。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2.由甲决定转让给乙或丙。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均基于共有关系产生,在此情况下,应体现份额所有人的意志,由甲决定转让给乙或丙。
3.归乙、丙基于原有的份额相应享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一抛弃其份额的,归其他共有人享有,其他共有人依其原有份额分别享有抛弃份额。
4.合同有效。在按份共有中,转让共有物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不能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的,按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
5.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在租赁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表明出租人未尽到维修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共有物致人损害形成不可分之债,对此,按份共有人应负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关系中,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分担该损失。
6.由丁承担。房屋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行人表明丁未尽到管理的注意义务,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7.由甲、乙、丙按份承担。在租赁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税负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在按份共有中,共有物的税负义务为可分之债,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承担按份责任。
8.合同效力未定。承租人丁并不享有转租权。其擅自转租构成无权处分,故该合同效力未定。
9.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对房屋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构成违约。同时,对房屋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构成侵权。甲、乙、丙对此既可主张恢复原状,也可主张赔偿损失。
10.辛能行使抵押权,因为辛享有合法的抵押权,符合抵押权的行使要件。但抵押权的行使对租赁合同不发生效力,因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11.由甲、乙、丙承担。在租赁合同对出租物的风险未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民法原理,出租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12.甲、乙、丙是房屋共有人,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三人为共同原告。
13.本案中丁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丁可以申请加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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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归王某所有
-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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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
第20条 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要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要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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