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件于2009年11月19日在闵行区法院审理当庭 宣判。法院判决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对原告张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承担50元诉 讼费。
张晖诉称,2009年9月8日,他驾驶安徽牌照的福特轿车,在因红灯停车时,一名男 子称腹痛希望搭载一程。但搭载“乘客”的张晖随后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处罚。 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张晖“非法运营”。
9月底,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 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 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此后,张晖取回被处罚 的1万元罚款,同时表示将继续进行诉讼。闵行区法院11月16日召集原告、被告双方交换 了证据。
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称,涉案行政行为因为采用了利诱方式,获得不正当证据,处 罚行为本身已经被撤销,没有必要通过质证、证人出庭等手段还原事实,双方没有出现真正 的辩论。但被告方也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执法、依法行政。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出 庭应诉。
法院今日审理后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 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交通执法大队 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 法院遂认定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而张晖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表示,希望行政机关能够真正意识到“钓鱼执法”行为的巨 大危害,不要让更多无辜善良的人士再受到伤害,希望闵行和上海今后是一个没有“钩子” 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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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钓鱼执法”不可行
非法运营的黑车在很多城市都是存在的,因此打击非法运营车辆是维护交通管理秩序、 保护驾乘人权益的合法行为。但是在打击非法运营车辆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 政。材料中的“钓鱼执法”行为是明显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具体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 法性规定。二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决定。材料中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利用张先生的善良,将其搭载腹痛男子 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运营,这种“钓鱼执法”行为没有法律授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这 种“钓鱼执法”的行为明显构成违法。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应当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而且应当遵守行政合理性原 则。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 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 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 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 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根据上述原则相对比,材料中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严重违 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不适当、不必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 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 的此种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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