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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卷)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 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 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 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 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国家赔偿的范围、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时效、赔偿方式与标准、行政机关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以及国家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竞合等知识点。

1.关于国家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王 某与任某在发生推搡、扭推过程中,导致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以致死亡。可以认 定任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关于国家赔偿的申请人,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受害的公民本人有权要求赔 偿;二是受害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题即属于 第二种情形,王父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国家赔偿。

3-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 计算在内。

4.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任某作为派出 所民警,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该派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由行政机 关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赔偿方式,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 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关于赔偿标准,以及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 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 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 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6.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相关责任人是否追惩,要分具体情况,若“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 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应当告知其可以提起行 政赔偿诉讼,故对致人伤亡的行政赔偿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侵权责任竞合,受害人只能依照 国家赔偿责任主张权利。

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 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 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 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 (原官方答案)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为两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 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 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 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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