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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 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 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 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 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 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 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 3位客 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 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正当防卫、想象竞合犯、犯罪排除事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知识点,因涉及到 王某、李某与赵某三个行为人,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1.关于王某的行为及其责任认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 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需满足如下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 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和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这里 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何为“必要”则应通过 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对于防卫工具的选择,打击部位与力度是否适当的判断,应根据各种 客观情况,认定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同时,应权衡所保护合法 利益与防卫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 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

本题中,他人盗窃西瓜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王某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 合法财产,但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平缓的防卫措施来避免损害,而非必须采用在西瓜中 投毒的方法。在西瓜内注人农药可能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王某明知 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却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制止西瓜失窃。综合判断,王某的防卫 手段明显过当,且所保护的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害悬殊过大,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王某 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关于李某的行为及其责任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李某盗窃西 瓜时已经看到了王某所书的“瓜内有毒,请勿食用”警示,但其以为瓜农的警示只是虚张声 势,仍然盗摘西瓜,其后造成客人在食用西瓜后中毒身亡和重伤的后果。对此结果,李某应 该预见到,但却因确信西瓜无毒而没有预见到,因此,李某应当对客人死伤的损害后果承担 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导致了致人死亡与致人重伤两个损害结果 的发生,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即可。

3.关于赵某的行为以及责任认定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犯罪时既要考虑行为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也要考 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本案中,赵某在主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伤的故意或过失,用西瓜 招待客人也是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的行为,赵某不可能预见到客人死伤的后果,应认定为意外

事件。

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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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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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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