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系志方公司原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志方公司将A轿车(该车登记在志方公司名下)配置给吴勇使用。后因吴勇不服从公司安排且连续多日旷工,志方公司解除与吴勇的劳动合同,但尚欠吴勇部分工资。现志方公司要求吴勇返还A轿车,但吴勇拒绝返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志方公司基于其对A轿车的所有权而享有的请求吴勇返还该轿车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B.志方公司有权基于其对A轿车的占有而对吴勇享有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C.吴勇有权以志方公司尚欠工资为由对A轿车行使留置权
- D.吴勇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诉讼时效的适用、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权、仲裁时效。
(1)《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在志方公司解除其与吴勇的劳动合同后,对A轿车的占有即变为无权占有.志方公司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吴勇返还该车。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A轿车系志方公司的登记动产,故其基于对A轿车的所有权而享有的请求吴勇返还该轿车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A选项正确。
(2)《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核心要件在于占有物被“侵占”。即行为人通过非法方式(如盗窃、抢夺等)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原占有人因此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本案中,虽然吴勇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对该车的占有成为无权占有,但是吴勇取得对该车的占有并非通过“侵占”的方式,故志方公司无权基于其对A轿车的占有而对吴勇享有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B选项错误。
(3)《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产生债权的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动产与债权具有紧密联系性;而劳动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为,劳动者承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吴勇所扣留的A轿车系志方公司为公司高管出行提供的便利,并非双方劳动关系的标的物;即使劳动合同未被解除,志方公司也有权随时收回该车且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志方公司是基于其对该车的所有权(物权关系)而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吴勇返还该车,吴勇占有该车与其工资债权的产生并非基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吴勇无权对该车行使留置权。因此,C选项错误。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可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本案中,吴勇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就工资等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受仲裁时效限制的。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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