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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贾某的行为并没有创设刑法所禁止的危险。客观归责理论指出,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刑法禁止醉酒开车这一规范的目的在于,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减弱而导致车辆失控,并非为了防止水泥地上的井盖被撞飞而砸中他人。

B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并不中断因果关系。甲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殴打行为,甲的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项,甲、乙的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即法律所禁止的风险。甲、乙的行为与丙的逃跑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项,介入因素“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属于异常的因素,会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认为甲的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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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 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 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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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向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送移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 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 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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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 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 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 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 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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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代销产品合同,2015年至2017年,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货款660万,乙公司供货后开具590万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1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差款价额70万元,乙公司辩称发票少开是对方同意的,但是确实给甲公司提供了价值660万元货物,并提供了双方2017年12月合同期限结束时的对账单,对账单写明了双方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发生了660万元的业务并全部结清。甲公司辩称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是对方伪造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账单只是对账簿记录审核、对照形成的会计凭证,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B.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没有单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C.该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可以综合案件情况对该事实进行认定
  • D.该对账单是伪造的,该事实举证证明责任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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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
  • B.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
  • C.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经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 D.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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