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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德罗河是一条依次流经甲乙丙丁四国的多国河流。1966年,甲乙丙丁四国就该河流的航行事项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船舶可以在四国境内的该河流中通航。2005年底,甲国新当选的政府宣布、因乙国政府未能按照条约的规定按时维修其境内航道标志,所以甲国不再受上述条约的拘束,任何外国船舶进入甲国境内的菲德罗河段,均须得到甲国政府的专门批准。自2006年起,甲国开始拦截和驱逐未经其批准而驶入甲国河段的乙丙丁国船舶,并发生多起扣船事件。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于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因此,甲国有权终止该条约
- B.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三国与甲国间的该条约关系
- C.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条约
- D.甲乙两国应分别就其上述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考点】条约的终止【详解】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实行或终止该约。即使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时,甲国一国无权终止该条约,选项A错误。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其他国家一致同意,可以终止甲国与这些国家的条约关系,或者是终止该条约,B、C正确。根据《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乙国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一者不应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D错误。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可见,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民事案件第三人时也应适用审查制度,故A错误。无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否从事商业活动,对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内部的审查上报制度。故B错误。依据《通知》,对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为被告的案件也应适用报告制度,选项D错误。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作为原告不适用《通知》中的报告制度,故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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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归王某所有
-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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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300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5万元。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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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
第20条 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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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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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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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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