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专业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