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并强调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问题:
1.如果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且以村的名义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哪一方所有?
2.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宗地的划分要注意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故本题中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散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宗地的划分应注意如下几点: (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3)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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