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年底,甲服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因生产设备升级的需要进行了下列活动:
(1)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全部资金应用于XI-001型生产线的购置,B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但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未作出约定;
(2)向内部职工集资借款,合计8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期满向提供借款的职工返还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
(3)向C公司购置XI-002型生产线,并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全部价款150万元均分为5期支付,首付款于C公司交付生产线时付清,余款各期依次按月支付;
(4)与D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XI-003型生产线。次年6月,A银行发现甲企业将借款资金挪用于向C公司支付XI-002型生产线的首付款。C公司则因甲企业第2、3期价款逾期未支付而通知甲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甲企业职工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甲企业自知负债过高,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发现甲企业挪用借款资金,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B公司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3)职工要求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XI-003生产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正确
解析
(1)A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职工的请求不能得到完全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年利率约定为35%,利息尚未支付,职工起诉时可以主动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超过24%的部分,职工不能主动请求(如果甲企业已经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的,甲企业不能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4)C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5)XI-003生产线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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