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5日,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2019年8月31日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丙银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9年6月1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6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短线交易。经查,雷某于2019年3月2日购入甲公司股票40万股,并于2019年8月25日全部卖出,获利10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能否拒绝周某股份回购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丙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正确
解析
(1)甲公司不能拒绝周某股份回购的请求。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甲公司拒绝丙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决定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不论债权是否到期)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乙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4)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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