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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31日。

2017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8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9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9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

为支付房款,2019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自戊、庚处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9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9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9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如果2017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问题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问题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问题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问题5】丙是否有权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问题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错误

解析

1.该合同效力待定。根据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在本题中,如果2017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自己代理,所订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甲同意或追认,合同有效。

2.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租赁期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该约定有效;租赁期间,承租人丙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甲无权在2019年2月份租赁期间未满时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房屋。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甲)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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