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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相关资料情况如下:

(1)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召开创立大会的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16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

(5)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日。

(6)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向部分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帮助高管人员购买私人住房的决定。

(7)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基础资料和相关资料(1)说明,公司的发起人数量及发起人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结合相关资料(1)和资料(2),说明公司设立方式和注册资本到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结合相关资料(3),说明公司股份的承销方式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4)结合相关资料(4)说明:

① 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是否正确?

② 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5)根据相关资料(5),说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6)根据相关资料(6)说明:

①丙是否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

②丙的提案,其内容是否成立?

(7)根据相关资料(7)说明:

①临时股东大会可以由什么人主持?

②哪些人不能兼任监事?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正确

解析

(1)公司发起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实际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以上200人以下的规定。(0.5分)

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只有30%,低于这一规定。(0.5分)

(2)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0.5分)

注册资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0.5分)

(3)承销方式符合规定。(0.5分)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0.5分);但承销期不符合规定。(0.5分)证券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0.5分)

(4)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有以下错误: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该公司创立大会从公告到召开,间距时间不足15天。(1分)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分)

(5)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合法。(0.5分)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位提出请求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5%的股份(84÷800=10.5%),达到了法定的条件。(0.5分)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错误。(0.5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此次会议从通知或公告到召开的时间只有13天,均不符合规定。(0.5分)

(6)①丙具备提出临时议案的条件。(0.5分)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丙股东持有公司5%的股份,持股数额和提交提案的时间均符合法定条件规定。(0.5分)

②其内容合法。(0.5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0.5分)

(7)临时股东大会还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分)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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