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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5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7月 31日。张某为甲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时,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 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 100万元;( 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部分产品以市价 40万元出卖给客户丙公司,并已交付;( 3)甲企业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 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 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 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 2021年 8月 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产品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产品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正确

解析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

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无论登记与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丁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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