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018 年 1 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 年 10 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月利率为 2%。2019 年 1 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 年 10 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民法典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林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赵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错误
解析
1.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林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赵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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