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公司2×19年10月2日购进原材料200吨,单位成本为2.5万元。支付原材料价款为500万元,支付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在购买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5万元、保险费0.5万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8万元。另外为购买该原材料,发生采购人员差旅费用1.5万元。
2×19年12月3日,甲公司将该批全部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20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另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0万元。
2×20年7月2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出售从乙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合同。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相关的款项已收存银行。假定该批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要求:
(1)计算甲公司购进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
(2)编制甲公司委托加工该批原材料的相关会计分录。
(3)计算2×20年7月26日甲公司出售委托加工物资对损益的影响。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错误
解析
(1)甲公司购进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500+5+0.5+8=513.5(万元)。
(2)甲公司委托加工该批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13.5
贷:原材料 513.5
②支付加工费及税金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贷:银行存款 82.6
③收回加工材料时:
借:库存商品 593.5
贷:委托加工物资 593.5
(3)2×20年7月26日甲公司出售委托加工物资对损益的影响=800-593.5=20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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