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签订100万元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年到期还钱,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还钱且对乙避而不见,2018年6月1日乙于同学聚会中与甲相遇,并进行催讨,甲承诺在1个月内还清,至6月底甲仍未还钱,则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 A.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前
- B.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前
- C.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前
- D.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前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借款合同适用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终止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本题中,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开始是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算,后来在2018年6月1日乙于同学聚会中与甲相遇,并进行催讨,甲承诺在1个月内还清,至6月底甲仍未还钱,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2018年7月1日重新计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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