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中标一矿山工程项目,井深480m。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对该施工井筒检查钻孔,将该工程所在地800m附近的地质钻孔资料推断的井筒地质柱状图提供给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据此组织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减在5%以内时,仅就人、材、机的费用作调整。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停工时的计费与正常相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
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在井筒施工到380m深度时发现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上没有显示的断层,围岩破碎严重;并使施工单位设备砸坏损失8万元,施工单位人员工伤10万元,建设单位工伤10万元,井壁修复20万元,停工0.5个月。
事件2:由于断层落差达到20m,如果按照原井筒设计深度继续施工,井底车场将落在含水层中,经与设计单位研究决定井筒延深30m,施工单位在设计变更的基础上修改原施工方案,增加了工程支护费用及并更换钢丝绳及其他措施工程费。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耽误15天。
事件3:井筒穿过一含水层,施工单位凭经验通过,但发生了淹井,造成设备损失10万元,返修井壁20万元,事故处理80万元,停工0.5个月,处理1个月。继续向下施工时由于断层导水导致某含水层水量的突然增大,远远大于原地质资料提供的井筒涌水量,井筒排水费用大幅度增加,井筒施工速度降低给施工单位造成施工成本增加15万元,工期拖延10天。
问题:
1.本工程中出现工程变更的原因有哪些?
2.事件1、2、3中,施工单位可以索赔的工期和费用有哪些?
3.事件2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应如何确定变更价款。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问题1【参考答案】 本工程中可能出现变更的原因有:
(1)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更改、建设单位的变更要求等。以及由于断层影响使井筒延深30m的变更(属局部修改设计,并有涉及工程技术特征的局部修改)。
(2)客观条件变化修改施工图设计而引起的更改:井筒延深导致施工单位原施工方案的更改,增加锚喷支护、锚索支护等措施。
(3)处理涌水、断层所采用的措施工程(可列入预防井下灾害采取的措施工程)。
(4)其他如提升设施更换、锚喷锚索材料及施工等。
【考点解析】
本案例要求掌握工程量变更的重要规定,包括可以变更的类型、性质、内容,变更的处理办法,价款的确定依据等。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原因列出具体条目内容。
问题2【参考答案】
事件1中可索赔的费用有:设备损失8万元;施工单位人员工伤10万元,井壁修复20万元,工期0.5个月
事件2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单位修改了施工方案,可索赔的是工程支护费用及并更换钢丝绳及其他措施工程费及工期15天。
事件3中不可索赔的设备损失10万元,返修井壁20万元,事故处理80万元,停工0.5个月,处理1个月;原因是施工单位经过含水层凭经验施工,没有做好井筒防水工作,应吸取的教训是"有疑必探认真做好井筒防水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进行处理。 可索赔的是由于地质资料显示不清等原因,造成井筒排水费用大幅度增加,井筒施工速度降低给施工单位造成施工成本增加15万元,工期拖延10天。
【考点解析】
由于技术资料不确切(没有对该施工井筒检查钻孔,将该工程所在地800m附近的地质钻孔资料推断的井筒地质柱状图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条件改变,发生事故,责任方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
如由于设计变更、涌水处理及施工速度降低、处理破碎带等问题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成本)损失,可以向建设方提出索赔要求,经协商确认后,应给予补偿。本案例要求掌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工程费用的变化及工程损失等,施工单位可以进行工期及费用的索赔。主要依据工程合同,包括可以变更的类型、性质、内容.变更的处理办法,价款的确定依据等。
问题3【参考答案】
事件2:变更的工程量幅度为30/480=6.25%,超过5%。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减在5%(包含5%)以内时,仅就人、材、机的费用作调整。对于超出5%部分,施工单位根据具体的新的变更设计下的施工方案,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并由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同时施工单位可以初步确定增加的措施工程费用,并报建设单位审核。
【考点解析】
本案例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如锚喷锚索、涌水处理等项目),通常按照合同预定进行确定,若合同中未涉及,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井筒延深、排水量增加等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上述问题除考虑约定幅度外,还应注意是否引起施工方法的实质性变化,否则可考虑单独调整或要求补偿。
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导致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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