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施工企业承担一地面建筑的基坑开挖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5m,基坑北侧距基坑边缘4m处已有一栋三层永久建筑物,坑缘堆有施工单位的大量建筑钢材。基坑所处的地质条件为砂质土层,地下水位在地表以下4m。基坑设计采用钢板桩支护。施工前建设单位为节约工程找资,指示更改支护设计,只在基坑北侧采用钢板桩支护,其他部位釆用无支护的垂直开挖方式。结果基坑南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变形,且一直未被发现,最终部分坍塌。因施工单位未及时处理,结果又引起了更大面积的塌方。事后施工单位准备就基坑坍塌造成的损失向建设单位索赔。
问题:
(1)该基坑茸采用何种降水方式?其最小降水深度应为多少?
(2)该基坑坍塌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是什么?造成该基坑塌方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3)该基坑施工违反了哪些主要安全规定?
(4)施工单位是否可对前后两次坍塌事故进行索赔?说明理由。如可索赔,施工单位应提出的主要索赔证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宜采用井点降水方式;最小降水深度应为基坑底以下0.5m,即地表以下5.5m以下。
(2)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是建设单位更改了支护设计。
主要因素有:
①边坡过陡,使土体的稳定性不够;
②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③基坑上边边缘附近超载;
④支护措施不当。
(3)违反的主要安全规定如下:
①违反在基坑附近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有专门的防止发生下沉和变形措施的规定;
②违反基坑周边1m范围内不得堆载、不得超载堆荷规定;
③违反基坑施工应有必要的变形监测的规定;
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抢险措施。
(4)可对第一次坍塌事故进行索赔,不可对第二次坍塌事故进行索赔。因第一次事故由业主改变设计造成;第二次坍塌是与施工方未及时处理并防止事故扩大有关;索赔证据为建设单位的支护设计方案的变更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