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井筒的施工任务,根据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砂,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采用吊泵进行排水。
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5m厚的流砂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无法通过,只得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工程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
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大于50m3/h,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
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不符合规范要求,业主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工期延长1个月。
2.问题
(1)施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2)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本工程施工单位索赔的费用和工期分别是多少?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P210-217
(1)施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1)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8)其他变更,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可进行变更。
(2)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可针对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进行索赔,具体程序是: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业主在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后确定合理的补偿额。本工程对表土采用化学注浆和基岩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所发生的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均可进行索赔;而对井筒验收的涌水量超过规定进行壁后注浆是不可以进行索赔,因为这是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结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
(3)本工程施工单位可索赔到的费用是120+200=320万元,工期是1+2=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