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担的矿井地面主要建筑的施工进度安排见案例图2G320030-4,其中C、F、J都要使用塔吊,而施工单位仅有1台塔吊,业主要求全部工程必须在24个月内完成。工程进行4个月后,业主进行设计变更,要求增加一项N工作,该项工作在F工作结束以后开始,并在G工作开始前完成,该工作也需要使用塔吊,施工单位的塔吊属于租赁设备,应当尽量减少闲置时间。
2.问题
(1)施工单位所安排的进度计划工期是多少?塔吊最少要闲置多少时间?
(2)增加工作N后,施工工期为多少?塔吊闲置时间是多少?
(3)施工单位是否能向业主索赔?可索赔哪些内容?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P210-217
(1)施工单位所安排的进度计划应考虑C、F、J都要使用塔吊,其进度计划安排见案例图2G320030-4.1,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为A→B→C→F→H→K→M或A→B→D→F→H→K→M,工期为20个月,塔吊没有闲置时间。
(2)增加工作N后,其进度计划安排见案例图2G320030-4.2,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为A→B→C→F→N→G→I→K→M或A→B→D→F→N→G→I→K→M,工期为22个月,塔吊闲置时间1个月。
(3)由于施工单位完成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22个月,未超过业主规定的24个月,但工期较施工单位原制定计划长2个月,该工期延长(2个月)是业主工程变更造成的,属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进行索赔。可索赔的内容包括因工期延长(2个月)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以及增加工作N所需要的费用和塔吊闲置1个月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