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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

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

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

请回答下列题。

如A国的刑法规定:凡盗窃者,一律剁去一只手的3根手指,即拇指、食指和中指。这项法律规定违反的刑法基本原则是:( ) 查看材料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题中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原则,所以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盗窃财物,一律剁去3根手指,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要盗窃财物,一律剁去3根手指,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为对盗窃行为可以要求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并且只处罚盗窃者本人,所以没有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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