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详情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期限。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错误。

(2)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不经查实,就以他为“多活几天,纯属虚构”为由,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

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而是如期执行,因此是错误的,

(3)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执行死刑前,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4)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验明正身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4款的规定,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本案在执行死刑后再验明正身是错误的。

(5)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63条第1款的规定。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判断题

菲利普斯曲线表明通货膨胀与失业率具有负相关关系。()

查看答案
判断题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某种商品价格发生变动,将导致该商品的需求量发生变化。()

查看答案
多选题

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指()。

  • A.审计证据与被审计单位的内在联系程度
  • B.审计证据与被审计人的内在联系程度
  • C.审计证据与审计计划的内在联系程度
  • D.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的内在联系程度
  • E.审计证据与其他审计证据的内在联系程度
查看答案
多选题

下列风险中主要影响审计效果的有()。

  • A.信赖过度风险
  • B.信赖不足风险
  • C.误受风险
  • D.误拒风险
  • E.固有风险
查看答案
多选题

下列有关审计报告作用的表述恰当的有()。

  • A.审计报告是审计过程和结果的总结
  • B.审计报告是社会经济信息的客观反映
  • C.国家审计报告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做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 D.内部审计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可以起到经济鉴证作用
  • E.审计报告是为评价被审计对象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而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手段
查看答案

相关题库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