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丁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丙和丁共同盗窃一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丁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案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A选项中甲移送审查起诉后突然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本案中乙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B项正确。因丙参与了2起盗窃,其中1起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且无法定或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应当起诉,故C项错误。丁虽参与了2起盗窃,1起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另1起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丁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D项错误。因此应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