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制度,下列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程序违法案件应发回重审,所以A项正确。对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仅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对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次数则没有次数限制,所以B项正确。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直接改判,所以C项错误。不得以加重处罚为目的发回重审,所以D项错误。